(2017)皖0706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许根源与王世保、铜陵东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根源,王世保,铜陵东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706民初455号原告:许根源,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斌,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世保,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铜陵东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曾伟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群,安徽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根源与被告王世保、铜陵东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联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许根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斌、被告王世保、被告东联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根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203000元。事实与理由:2011年10月份,被告东联建设公司与铜陵市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负责承建物华中央广场(东城花园)建设项目工程,随后,被告东联建设公司以与被告王世保签订项目工程管理目标责任书的形式将该项目工程违法转包给了被告王世保。被告王世保在实际承建该项目工程时,以被告东联建设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劳务协议》,由原告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为其工程提供木工模板制作、安装劳务。原告依约全部履行了协议义务,后被告除支付部分劳务工资及材料费外,尚欠原告233000元,由被告王世保出具欠条,该余欠工资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后经铜陵市义安区顺安派出所协调,被告于2015年2月17日支付了30000元,截止目前,尚欠原告203000元未予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王世保辩称:1.我并非涉案项目的合法法人,该项目应由被告公司承担支付报酬的责任;2.对原告许根源的诉请的劳务工资款予以认可,他所说的均为事实。东联建设公司辩称:1.我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也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告要求我公司支付务工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本案涉及的物华东城花园工程实际承包人是王世保,我公司已经向王世保付清了全部工程款,我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合同或雇佣关系;3.原告诉称欠工资款金额没有我公司审核确认的事实,原告向我公司主张支付务工工资款没有事实依据;4.我公司与王世保之间应当是承揽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王世保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告只能向合同的相对方王世保主张权利。综上,原告要求我公司支付务工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就各方争议的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0月份,东联建设公司与铜陵市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负责承建物华中央广场(也称物华·东城家园)1#、2#、5#、6#、10#、11#楼项目工程,随后,东联建设公司以与被告王世保签订项目工程管理目标责任书的形式将该项目工程违法转包给被告王世保,王世保在实际承建该项目工程后,雇佣原告许根源负责项目工程的木工工作,并以被告东联建设公司名义与其签订了《劳务协议》一份,2013年5月工程竣工验收后,东联建设公司按照约定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被告王世保,王世保支付了原告部分劳务报酬后,尚欠其233000元未付,2014年12月17日,王世保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明确了尚欠原告233000元的事实。后此欠款经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派出所协调,被告东联建设公司于2015年2月17日支付了原告30000元,尚欠原告203000元,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未支付,以致成讼。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一、原告许根源为被告王世保提供劳务,王世保欠原告许根源劳务报酬203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原告诉请被告王世保支付劳务报酬,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世保辩称自己不应承担,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二、被告东联建设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承包方,将涉案工程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被告王世保施工,被告王世保取得涉案工程系因被告东联建设公司的违法转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的规定,被告东联建设公司应对王世保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原告诉请要求被告东联建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东联建设公司辩称其已经按照约定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被告王世保,东联建设公司与被告王世保之间是内部承包关系还是违法转包,均不影响东联建设公司的清偿责任,故被告东联建设公司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世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根源劳务报酬203000元;二、被告铜陵东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5元,减半收取计2172.5元,由被告王世保、被告铜陵东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汪婷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晶晶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