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06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1765石荣强与翟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荣强,翟立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1765号原告:石荣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被告:翟立东。原告石荣强与被告翟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石荣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荣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荣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康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