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1765石荣强与翟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荣强,翟立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1765号原告:石荣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被告:翟立东。原告石荣强与被告翟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石荣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荣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荣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康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