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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3行审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某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水市国土资源局,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0503行审67号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姚某,该局麦积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柴某,该局麦积分局干部。被执行人白某,男,住麦积区花牛镇。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天国土罚字[2016]3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该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白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天水市麦积区花牛镇白家河村集体土地3333.5平方米,用于修建村阵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及《甘肃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决定处罚: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治理耕地,恢复种植条件;2.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合计共处罚款33335元整。为证明以上事实,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等相关证据。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白某违法占地的行为存在,申请执行人依法进行处罚后,于2016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主动履行行政决定,该处罚决定书已生效。但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后至申请强制执行前,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给被执行人送达书面催告书。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白某违法占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执行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得当。但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强制执行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五十四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天国土罚字[2016]39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吴华锋审 判 员  陈梅芳人民陪审员  黄雅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汪田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