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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丛某与李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510号申请执行人丛某。被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丛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经民一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经民一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晓阳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振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