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丛某与李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510号申请执行人丛某。被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丛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经民一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经民一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晓阳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振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