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延边自然菌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世福、李德义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边自然菌业有限公司,杭世福,李德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504号申请执行人:延边自然菌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朴东烈,经理。委托代理人:朴灿勇,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杭世福,男,现住吉林省蛟河市。被执行人:李德义,男,现住吉林省蛟河市。申请执行人延边自然菌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世福、李德义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杭世福、李德义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杭世福、李德义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支付菌袋款143422.20元、电费11197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支付案件受理费1705元、执行费2050元),但被执行人杭世福、李德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杭世福、李德义拒绝申报财产,2016年4月20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1执504号执行决定,将被执行人杭世福、李德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4月29日,因被执行人杭世福、李德义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作出拘留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十五日的措施。之后,被执行人李德义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及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表示认可。2017年4月18日,申请执行人延边自然菌业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1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林范执行员 李俊霖执行员 刘 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妍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