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8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1603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李然,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纪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郝建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秀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