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81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XX诉被告李振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李振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81民初358号原告:XX,男,198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潞城市职业高中宿舍。被告:李振真,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潞城市潞华办事处合意街港粤餐厅。委托代理人张琴思,山西申慧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李振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东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