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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81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XX诉被告李振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李振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81民初358号原告:XX,男,198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潞城市职业高中宿舍。被告:李振真,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潞城市潞华办事处合意街港粤餐厅。委托代理人张琴思,山西申慧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李振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东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