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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8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陈志民与董行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民,董行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8民初488号原告陈志民,男,195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被告董行行,男,199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民诉董行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民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董行行驾驶的冀F×××××号轿车一辆,并以陈志民所有的冀F×××××号北京现代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志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董行行驾驶的冀F×××××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龙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边雪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