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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更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吴江山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江山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246号罪犯吴江山,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龙口市人,大学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八月四日作出(2005)东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江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5年9月9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08年6月23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8年6月23日起至2027年12月22日止。经本院裁定,该犯分别于2011年1月25日、2015年1月20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吴江山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江山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四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吴江山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江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江山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24年4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胡文伟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