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21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郭有亮诉被告郭全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有亮,郭全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21民初617号原告郭有亮,男,1966年4月22日生,汉族,定襄县人,农民。被告郭全义,男,1966年5月17日生,汉族,定襄县人,农民。上列原告郭有亮诉被告郭全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郭有亮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有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6元,由原告郭有亮减半缴纳50.8元。审判长 李山河审判员 李 娟审判员 张燕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