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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胡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胡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12民初1751号原告:张某,女,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胡某1,男,199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祥彪,徐州市铜山区郑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胡某1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胡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祥彪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胡某2由被告抚养;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事实和理由: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2010年10月19日举行婚礼,××××年××月××日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女儿胡某3,××××年××月××日生育儿子胡某2。婚后双方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整日无所事事经常沉迷游戏,且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双方对下列要素事实没有争议:原、被告系高中同学,2006年双方自由恋爱。××××年××月××日生育一女胡某3,××××年××月××日生育一子胡某2。××××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11月双方在徐州九里万科城购买房屋一套,按揭贷款45万元,每月偿还贷款2200余元,双方拥有苏C×××××号五菱宏光车一辆。双方争议的要素为: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达到离婚标准;2、如果离婚子女抚养问题如何确定;3、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如何分割。本院结合庭审的举证、质证,对上述争议的要素,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12006年即自由恋爱,双方共同多年至××××年才登记结婚,可知双方婚前对双方均有较为深入的了解。双方育有一子一女,培养了较好的夫妻感情。现子女均尚未成年,需要完整的家庭作为成长的平台。原、被告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理性地处理家庭问题,互相谦让,加强沟通与交流,以消除隔阂。原、被告应当慎重对待婚姻大事,增强责任感和家庭意识,彼此关爱和包容,以积极的态度化解矛盾。本案经本院调解双方未能和好,但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争议要素2、3均基于离婚的基础,现双方不符合离婚条件,故争议2、3本院不再理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1离婚;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张 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虎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