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27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和静县天山通农资有限公司与姜新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静县天山通农资有限公司,姜新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827民初379号原告和静县天山通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通公司),住和静县。法定代表人朱本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雷,男,汉族,原籍河南省南阳市,系和静县天山通公司法务专员,住库尔勒市。被告姜新全,男,汉族,原籍安徽省丰县,无固定职业,住和静县。原告天山通公司与被告姜新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山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雷,被告姜新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山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欠款2487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3年5月3日至7月20日,以赊欠方式向原告购买2487元的农资,被告承诺在当年秋季农作物收获后付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付款,被告拒不支付货款。被告姜新全辩称,原告向被告出售的棉种有质量问题,造成被告财产损失,原告反欠被告棉花损失,不同意支付欠款;原告诉请诉讼时效经过。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于2013年5月3日至7月20日,以赊欠方式向原告购买2487元的农资,承诺在当年秋季农作物收获后付款。被告同时在原告处购买了棉种,秋季棉花欠收,被告认为原告出售的棉种有质量问题,因此拒绝支付农资欠款。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欠款单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2487元的事实。被告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农资,被告欠付货款2487元,被告签字确认,被告应依约定支付欠款,本院对原告诉请予以支持。对被告辩称原告出售质量不合格种子造成被告财产损失,应当对原告欠款进行冲抵的意见,因被告欠原告的货品中并无棉种,并且被告并未提供证据因棉种有质量问题造成被告财产损失,本院对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辩称原告诉讼时效经过的意见,因欠款单并未规定还款时间,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还款,本院对辩称意见不予采纳。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新全向原告和静县天山通农资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248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姜新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志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达 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