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瑞珍与靳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珍,靳保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1251号原告:刘瑞珍,女,195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靳保国,男,1956年6月25日,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刘瑞珍与被告靳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刘瑞珍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瑞珍申请撤回对被告靳保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瑞珍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瑞珍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牛汝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