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3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泉州台商投资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宝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台商投资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宝英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020号原告:泉州台商投资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万安村万安路7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694350514B。法定代表人叶明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雄超,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杨宝英,女,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鲤城区。原告泉州台商投资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宝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台商投资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泉州台商投资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细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榕玲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