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终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钱建平与苏攀祥、周建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攀祥,钱建平,周建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2民终6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攀祥,男,1987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崇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龙,无锡市北塘区大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建平,男,1968年5月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江,无锡市锡山区厚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建江,男,1967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江,无锡市锡山区厚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苏攀祥因与被上诉人钱建平、周建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5民初3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苏攀祥上诉称,上诉人没有雇佣被上诉人钱建平从事装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周建江只是加工承揽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钱建平没有任何关系,不应承担对其赔偿责任。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苏攀祥应赔偿钱建平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70000元,扣除已付款10000元,还需给付60000元,苏攀祥于2017年5月31日前首付钱建平5000元,此后每个月底前支付钱建平5000元,直到付清为止。(款项汇至:户名钱建平、开户银行无锡农村商业银行安镇支行、银行卡号62×××60)二、如苏攀祥有一期未支付5000元,则钱建平有权按一审判决的数额即80928.26元扣除已支付部分,向法院申请全额执行。三、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钱建平与苏攀祥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四、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鉴定费2520元,合计3100元,由钱建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苏攀祥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伟审判员 潘晓峰审判员 李 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 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