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民初5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陈长河、长沙博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陈长河,长沙博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姚春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21民初5212号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GG03房间。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大为,湖南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长河,男,汉族,1975年11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被告长沙博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与漓湘路交汇处时代星城4幢2802号。法定代表人,陈长河。被告姚春阳,男,汉族,1977年11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洞口县。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金天地公司)与被告陈长河、姚春阳、长沙博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博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金天地公司委托代理人郑大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长河、姚春阳、长沙博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创金天地公司请求本院判令:1、陈长河偿还原告借款62000元及利息2635元;2、陈长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200元;3、陈长河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2154元(此处按欠款额乘以1‰计算至2016年10月19日,并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长沙博洛公司和姚春阳对陈长河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诉讼费用由陈长河承担。被告陈长河、长沙博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姚春阳未作答辩。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轻易贷网络平台是轻易科技有限公司创建并运营的网络服务平台,向注册会员提供出借与借款中介服务,创金天地公司是该网络平台的出借方,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是受该平台委托付款的第三方公司。陈长河以长沙博洛公司的名义在轻易贷网络平台注册成为会员。并于2015年11月23日与轻易科技有限公司面签了《借款服务合同》、《借款及担保协议》,委托出借方将借款金额支付到长沙博洛公司的垫付卡账户(账户名:长沙博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垫户卡卡号:80×××29)。并同意由轻易科技有限公司收取每笔借款本金1%服务费、3%的信用保证金及由河北汇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收取本金6%的履约保证金,服务费及信用保证金以具体借款时网络点击生成的借款及担保协议为准。并约定具体发生的每一笔借款业务通过轻易贷以网络在线点击方式确认,借款利率为4.25%/180天,年利率约为8.62%。逾期还款需支付借款本金10%的违约金、1‰/天的迟延履行违约金。长沙博洛公司、姚春阳自愿为陈长河在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合同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每笔借款的应付款项、利息、滞纳金及其他款项、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长沙博洛公司在《担保函》上签字盖章、姚春阳在《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上签字。3、2016年3月14日,陈长河通过轻易贷以网络在线点击方式申请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180天,从2016年3月14日至2016年9月10日,借款利率为4.25%/180天,需支付借款期间利息2125元。轻易科技有限公司收取借款本金1.5%服务费、2.5%的信用保证金及由河北汇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收取本金6%的履约保证金。申请当日,创金天地公司通过第三方公司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长沙博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垫付卡账户支付了50000元。同日,平台扣除了1.5%的服务费、2.5%的信用保证金、6%的履约保证金后,陈长河对“长沙博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垫付卡上的剩余资金45000进行提现操作。借款到期后,陈长河归还借款本金7元,未支付借款利息。4、2016年4月5日,陈长河通过轻易贷以网络在线点击方式申请借款12000元,借款期限180天,从2016年4月5日至2016年10月2日,借款利率为4.25%/180天,需支付借款期间利息510元。轻易科技有限公司收取借款本金1.5%服务费、2.5%的信用保证金及由河北汇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收取本金6%的履约保证金。申请当日,创金天地公司通过第三方公司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长沙博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垫付卡账户支付了12000元。平台扣除了1.5%的服务费、2.5%的信用保证金、6%的履约保证金后,陈长河对“长沙博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垫付卡上的剩余资金10800元进行提现操作。借款后,陈长河未归还过借款本金及利息。判决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一、被告陈长河、长沙博洛公司、姚春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二、陈长河与轻易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服务合同》、《借款及担保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受合同约束。创金天地公司委托付款单位垫富宝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长沙博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垫付卡账户支付借款,已经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在平台扣除服务费后,陈长河对“长沙博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垫付卡账户进行了提现操作,其与创金天地公司之间实际上是民间借贷关系,陈长河应按约定在还款日前还款,其逾期还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创金天地公司要求陈长河偿还借款本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已归还本金7元,还应偿还61997元。创金天地公司主张按4.25%/180天的利率标准支付借款期间共计2635元利息,符合合同约定,且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创金天地公司有权要求陈长河按约定标准承担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但总和应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故创金天地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延迟履行违约金的超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三、陈长河未依约还款,创金天地公司要求长沙博洛公司、姚春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四、原告创金天地公司只要求被告陈长河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长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93元以及利息2125元,并以4999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9月1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限被告陈长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元以及利息510元,并以1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10月3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三、被告长沙博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姚春阳对被告陈长河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长沙博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姚春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长河追偿;四、驳回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91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151元,由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承担200元,被告陈长河承担195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 明人民陪审员 万翔人民陪审员董云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懿 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