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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4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祥红与被告湖南湘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红,湖南湘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4民初305号原告:李祥红。被告:湖南湘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禾县珠泉镇人民北路中伟神农步行街**栋*******号。法定代表人:邓晓梅,该公司经理。原告李祥红与被告湖南湘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李祥红于同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祥红自行撤回起诉,是行使其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祥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2元,由原告李祥红负担。审判员  李勇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龙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