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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梁毅与胡元、黄德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毅,胡元,黄德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555号原告:梁毅,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汨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昌武,湖南君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元,男,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被告:黄德云,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毅诉被告胡元、黄德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毅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毅负担。审判员  孙平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立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