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梁毅与胡元、黄德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毅,胡元,黄德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555号原告:梁毅,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汨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昌武,湖南君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元,男,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被告:黄德云,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毅诉被告胡元、黄德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毅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毅负担。审判员 孙平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立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