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2执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买志刚与魏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买志刚,魏伟,翟晓忠,王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2执1407号申请执行人买志刚,男,1977年2月6日出生,回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卫校西街起重**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魏伟,女,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生产街新建胡同**号附*号。被执行人翟晓忠,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国寿小区*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王颖,女,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国寿小区*号楼*单元*号。申请执行人买志刚与被执行人魏伟等3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802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魏伟等3人返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到期债权、无可供执行的房产,无车辆并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2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亚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