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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与李银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李银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02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地址本区迎宾西街460号。法定代表人王东光,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银山,男,现住本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作出的榆国土资执罚字(2015)1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二O一六年七月十六日向被执行人李银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银山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责令被执行人李银山于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前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本区6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清理建筑垃圾并恢复2.98亩耕地的种植条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保明审判员  孙勇庆审判员  侯吉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美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