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梅荣与耿在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梅荣,耿在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1224号原告:王梅荣,女,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耿在龙,男,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王梅荣与被告耿在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王梅荣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梅荣申请撤回对被告耿在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梅荣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梅荣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牛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