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张淑芬与白丽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芬,白丽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2008号原告:张淑芬,女,1957年5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被告:白丽敏,女,40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芬与被告白丽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淑芬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芬��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张淑芬负担。审判员 张连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开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