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2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赖平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赖平辉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295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赖平辉,女,195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上诉人赖平辉与刘彦白、刘浩白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2民初11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赖平辉上诉请求: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事实与理由:1、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上诉人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2015)玄民初字第288号、(2015)玄民初字第2305号案件并非侵权责任纠纷,二者案由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2、本案与(2016)苏0102民初3822号案件针对的事实不同,诉讼对象亦不同,本案是针对刘浩白、刘彦白伪造材料、迁移户口导致上诉人权益受损。本案与此前案件案由不同、诉讼对象不同、针对事实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本院认为,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2016)苏0102民初3822号侵权责任案件中,赖平辉的诉讼请求与本案基本一致,本案的事实理由也包含在(2016)苏0102民初3822号案件中。现上诉人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要求确认刘彦白、刘浩白的行为侵权并责令刘彦白、刘浩白向上诉人书面承认错误并赔礼道歉,属于重复起诉,依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故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陈 辉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端木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