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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2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成诉被告及第三人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刘强强,庄东成,江泽彬,冯鹏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2260号原告:张成。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泽龙、程显峰。被告:刘强强。被告:庄东成。被告:江泽彬。被告:冯鹏坡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心区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98号作乐大厦一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7082526P。负责人:蔡莹莹。本院审理上列原告张成诉被告及第三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春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杨玲书记员     张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