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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3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宣国禄、吴广富与被执行人董宏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国禄,吴广富,董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3执196号申请执行人宣国禄,男,1955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吴广富,男,1957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董宏伟,男,1968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宣国禄、吴广富与被执行人董宏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16)辽1223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董宏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宏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董宏伟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董宏伟所有的辽MXXX**号金杯牌。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德丰审 判 员  张百合代理审判员  都业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