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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3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杜军星与张新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军星,张新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3377号原告杜军星,男,汉族,住新郑市。被告张新彦,男,汉族,住驻马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军星诉被告张新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新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军星撤回对被告张新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姚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燕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