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某、林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3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122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李某上诉称:首先,法律规定移送管辖的前提是原受理法院没有管辖权;其次,在案件受理后,原审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不影响原受理法院的管辖权;再次,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手中持有的新户口本真实性存在异议,且被上诉人提出管辖异议超出了法定的期间。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于一审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提供了佛山市南海区房地产权证、居住证明和常住人口登记卡拟证明:被上诉人身份证登记的住址系案外人游某某名下房屋,而被上诉人自2014年年中一直居住于佛山市南海区,且上诉人于起诉时亦确认该房屋为被上诉人常住地址。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为佛山市南海区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案应由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佛山市南海区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翔审 判 员 周辉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