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2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3
案件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达热力有限公司与谢爱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达热力有限公司,谢爱军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1204号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达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云山道14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G。法定代表人:管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梅,天津澄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天津澄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谢爱军,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达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爱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达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达热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达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达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已交付)。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严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