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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民终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汪蕾、曾永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蕾,曾永春,吕耀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民终49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汪蕾,女,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曾永春,女,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吕耀松,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上诉人汪蕾因与被上诉人曾永春、吕耀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6)桂0502民初2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蕾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汪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蕾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均佑审 判 员 文庆强审 判 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叶雪玉书 记 员 丘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