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民终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苏明宏、李翠英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明宏,李翠英,宫贵新,何清玉,何环宇,陈高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民终1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明宏,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翠英,女,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宫贵新,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清玉,女,199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环宇,男,199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上列四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显,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高峰,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上诉人苏明宏因与被上诉人李翠英、宫贵新、何清玉、何环宇及原审被告陈高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6)鄂1303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苏明宏,被上诉人李翠英、宫贵新、何清玉、何环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显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陈高峰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6)鄂1303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175元,退还给上诉人苏明宏。审判长 詹君健审判员 周 鑫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