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鱼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黄镇人民政府、程新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黄镇人民政府,程新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鱼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张黄镇人民政府。被执行人:程新安。本院在执行张黄镇人民政府与程新安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路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