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闫红帅与李全来、包拾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红帅,李全来,包拾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1265号原告闫红帅,男,蒙古族。被告李全来,男,蒙古族,农民,44岁。被告包拾梅,女,蒙古族,农民,4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红帅诉被告李全来、包拾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闫红帅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对被告李全来、包拾梅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红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谷青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雲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