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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闫红帅与李全来、包拾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红帅,李全来,包拾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1265号原告闫红帅,男,蒙古族。被告李全来,男,蒙古族,农民,44岁。被告包拾梅,女,蒙古族,农民,4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红帅诉被告李全来、包拾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闫红帅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对被告李全来、包拾梅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红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谷青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雲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