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佰平申请执行河南伟农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佰平,河南伟农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724号申请人李佰平,男,1966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原阳县。被执行人河南伟农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卫柿线九圣营村。组织机构代码74924878-8。法定代表人石全,该公司经理。李佰平申请执行河南伟农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佰平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16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伟农饲料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货款6750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250、执行费961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河南伟农饲料有限公司履行案款共计70759元,已给付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民初字第1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代理审判员 韩道利代理审判员 张道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长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