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财保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苏荣武与杨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荣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财保3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杨俊,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辉南县高集岗镇红旗村胡迷山屯。被申请人:苏荣武,男,195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杏岭乡保林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芬,女,197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杏岭乡保林村*组。苏荣武与杨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作出(2017)吉0581财保36号民事裁定,扣押被申请人杨俊驾驶的车牌号为甘A50***号货车,期限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4月9日止。杨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杨俊已提供担保金5万元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其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杨俊驾驶的车牌号为甘A50***号货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晓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温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