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杜广辉、周江涛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广辉,周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558号申请执行人杜广辉,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被执行人周江涛(周敬宏),男,住所地献县。杜广辉申请周江涛(周敬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献民初字第013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杜广辉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献民初字第013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孔令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