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2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洪彦与李玉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彦,李玉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2154号原告:张洪彦,男,汉族,1951年3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身证号码412301195103270518。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新亚,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珍,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李玉花,女,汉族,1963年11月30日出生,住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愚,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洪彦与被告李玉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庞XX人民陪审员 吴长江人民陪审员 徐守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