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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2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洪彦与李玉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彦,李玉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2154号原告:张洪彦,男,汉族,1951年3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身证号码412301195103270518。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新亚,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珍,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李玉花,女,汉族,1963年11月30日出生,住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愚,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洪彦与被告李玉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庞XX人民陪审员  吴长江人民陪审员  徐守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