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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81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杨守爱、叶坚雄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守爱,叶坚雄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81刑初273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守爱,男,2016年1月1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被告人叶坚雄,男,因本案于2017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7]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守爱、叶坚雄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素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守爱、叶坚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6日22时多、9月5日20时多、9月7日22时多,被告人杨守爱分别在普宁市××商务酒店其登记住宿的216号客房、205号客房、303号客房中,先后3次容留被告人叶坚雄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6年8月份下旬的一天13时多、9月16日13时多、9月20日19时多,被告人叶坚雄在普宁市其经营的沙场办公室中,先后3次容留被告人杨守爱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守爱、叶坚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地点相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2017年1月4日,被告人杨守爱在戒毒期间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并揭发被告人叶坚雄容留其吸毒的犯罪行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守爱、叶坚雄分别提供场所容留对方吸食毒品,其行为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杨守爱、叶坚雄所犯罪名成立。杨守爱能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杨守爱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杨守爱、叶坚雄能当庭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守爱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7年8月4日止)。二、被告人叶坚雄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7年8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伟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邱渝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