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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7民初20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鲁绪飞、王玉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绪飞,王玉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2025-1号申请人:鲁绪飞,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被申请人:王玉洁,女,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在徐少东名下的液压挖掘机(识别代码:65000270)一台予以保全,申请人以现金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在徐少东名下的液压挖掘机(识别代码:65000270)一台。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鲁绪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田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慧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