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圣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彩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圣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马彩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3民初1194号原告:陕西圣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法定代表人:刘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马彩红,女,汉族,约45岁,住所大荔同鑫小区大门。原告陕西圣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彩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陕西圣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圣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圣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7元,减半收取计43.5元,由原告陕西圣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潘军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瑞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