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蒋群珍与徐善清、刘雪娟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群珍,徐善清,刘雪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273号申请执行人:蒋群珍,女,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新宁县人。被执行人:徐善清,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新宁县人。被执行人:刘雪娟,女,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新宁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群珍与被执行人徐善清、刘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雪娟履行了15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健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