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4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海言与杨立新、阮国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言,杨立新,阮国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4834号原告:赵海言,女,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立琼,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立新,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阮国永,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言与被告杨立新、阮国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海言于2017年4月1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丹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一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