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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4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海言与杨立新、阮国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言,杨立新,阮国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4834号原告:赵海言,女,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立琼,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立新,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阮国永,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言与被告杨立新、阮国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海言于2017年4月1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丹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一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