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3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广西钦州市庆华商贸有限公司、富源县十八连山镇慕乐煤矿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西钦州市庆华商贸有限公司,富源县十八连山镇慕乐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3财保37号申请人:广西钦州市庆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北区大井工业集中区一区。法定代表人:黄庆。委托代理人:黄运清,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富源县十八连山镇慕乐煤矿,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十八连山镇纸厂村委会下慕乐村。法定代表人:胡胜峰。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富源县十八连山镇慕乐煤矿在富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十八连山合作社的账户(账号:02×××12)内的存款在163万元限额内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至2018年4月17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取。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西钦州市庆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志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朝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