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民辖终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伍家岗区杰琼粮行与公建华、平邑昊通物流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公建华,伍家岗区杰琼粮行,平邑昊通物流有限公司,临沂市河东区太平珍珠精米加工厂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辖终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建华,男,生于1977年2月6日,住山东省费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伍家岗区杰琼粮行。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三峡物流园*******号。注册号420503600523532。经营者张元昌,男,生于1995年1月17日,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兴山县。原审被告平邑昊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白彦镇原山阴乡政府院内办公楼。原审被告临沂市河东区太平珍珠精米加工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太平办事处东张屯村。法定代表人���志财,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公建华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3民初14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公建华上诉称:在运输协议中,货物到达地址写的是宜昌,一审裁定认定本案运输合同目的地是宜昌市三峡物流园D1-1106号,并以此认定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是错误的。本案合同未实际履行,且标的物现在山东省费县,与上诉人住所地一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或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代办运输中货物受损产生诉争,《货物运输协议书》约定,货物到达地宜昌;运费结付方式为货到付款。本案所涉货物购买人是伍家岗区杰琼粮行,其住所地是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该地应为运输合同目的地,被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选择向运输目的地的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峡代理审判员 李 丹代理审判员 陶霄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