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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民终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唐登与李印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登,李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民终4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登,男,生于1984年2月11日,汉族,四川省武胜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印,男,生于1984年9月22日,汉族,四川武胜县人。上诉人唐登因与被上诉人李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2民初2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唐登、被上诉人李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登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唐登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登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唐登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军审判员 谭 昀审判员 罗乔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斯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