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缪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初760号原告:缪某某,男,汉族,住威远县严陵镇。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威远县越溪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缪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缪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吉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 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