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24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缪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初760号原告:缪某某,男,汉族,住威远县严陵镇。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威远县越溪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缪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缪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吉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 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