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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6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恩朝与陈德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恩朝,陈德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36号原告王恩朝,男,1952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鄄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丽,鄄城诚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德林,男,1963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山东省鄄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鄄城诚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王恩朝与被告陈德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恩朝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恩朝负担。审 判 长  夏朝阳人民陪审员  吴昌玖人民陪审员  温守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传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