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申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洪美等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洪美,赵晓灿,济南军区总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申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洪美,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晓灿(系张洪美之女),200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济南市。法定代理人:张洪美,系赵晓灿之母,身份住址同上。两再审申请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雨,山东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军区总医院,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朱春生,院长。再审申请人张洪美、赵晓灿因与被申请人济南军区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2)天民三重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洪美、赵晓灿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姜 涛代理审判员 毕卫锋代理审判员 姚新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