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辖终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宴成琼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宴成琼,河北金志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辖终4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滨江大道2918号。法定代表人张宏勇,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宴成琼,女,1967年7月14日生,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农民,住本村。原审被告:河北金志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山县平山镇南街村(费城国际小区物业楼)。法定代表人张新平,总经理。上诉人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宴成琼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7)冀0131民初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相关规定及结合该案的起诉金额,本案应由土诉人住所地法院的基层法院管辖;而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滨江大道2918号。因此本案应当由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请求撤销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7)冀0131民初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被告之一河北金志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位于平山县××××村,故原审法院裁定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妥。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禄永鹏代理审判员 聂瑞强代理审判员 王晓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晓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