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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2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富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林万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富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林万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28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富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法定代表人:邓喜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烨,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万松,男,汉族,1982年8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锋,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富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万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4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佛山市富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佛山市富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属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富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488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0.74元,减半收取400.37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富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伟斌审 判 员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蒋 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德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