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2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福建粤海饲料有限公司与吴伟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粤海饲料有限公司,吴伟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2民初563号原告:福建粤海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陈岱镇竹港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2591707912P。法定代表人:郑石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明,福建法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吴伟强,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原告福建粤海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伟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福建粤海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粤海饲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97元,减半收取计1499元,由福建粤海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柳福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嘉琳PAGE 微信公众号“”